名稱:國家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規體系結構
垃圾處理 我國的國家級環境保護法規體系如圖1-2所示,從圖中可以看出,該體系由四個層次組成。根據環境法體系中這種不同層級法律、法規的效力關系,在具體運用環境法時,應當首失執行層級較高的環境法律、法規,然后是環境規章,最后才是其他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 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法規體系是環境保護法規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一個子系統。因此在該子系統中,由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及管理方面的專門性法律規范和其他有關的法律規范組成了有機的統一體,從圖1-2中可以看出,我國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規體系是由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規、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行政規章等組成的具有四個層次的系統。
第一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關于固體廢物的有關條款,如第四章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中的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三條都是與固體廢棄物相關的。
第二層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這是一項包括固體廢物管理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制度和主要措施的綜合性法律。在該層次中,還包括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有關固體廢物管理的,以及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等,還有我國政府參加、簽約的國際性環境保護公約、條約,如(巴塞爾公約)等。
第三層次:國務院頒布的有關固體廢物的行政法規,其中包括綜合性的法規和單項性法規,如城市垃圾管理辦法、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問題若干規定、海洋傾廢管理條例等等。
第四層次:國家環?偩旨捌渌鞑课C布的關于固體廢物管理的單項性行政規章,在該層次的法規中,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固體廢物環境污染的防治規定,固體廢物回收綜合利用的規定,固體廢物收集、運輸等管理規定,固體廢物污染源控制及監測技術的規定,固體廢物監督管理辦法,如(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城市放射性廢物管理辦法》等。而《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及其他一些相應的技術標準則為固體廢物管理法規的實施提供了技術上的保障。
同時在該層次中,還包括了地方性的法規,即地方人大頒布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政府頒發的行 政規章。國家環境法與地方環境法的權限規定為:國家環境法的權限高于地方性環境法的權限,法律高于行政法規,行政法規高于行政規章,即上一層次的權限高于下一層次的權限。我國參加和批準的國際環境法的效力高于國內環境法的效力,特別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的效力,新法的效力高于舊法的效力,其例外是: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效力高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我國的立法程序見圖1-2。在我國的環境法律、法規體系中,國家級的環境法對地方級的環境法起著指導和制約的作用,它制約地方性環境法的范圍、限度,決定地方性環境法的發展方向,其目的是保證我國環境法基本原則和制度的統一,地方性環境法規必須以國家環境法為依據,同時,地方性環境法規又是國家環境法的補充、進一步完善國家環境法的某些規定,主要是突出了環境管理的區域性特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而制定,增加了可操作性,為有效實施國家環境法鋪平道路。
上海市不但將城市規劃、調整工業布局和產業結構,促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與環境保護相結合,堅持以可持續發展戰略為主導,使上海的經濟、社會與環境得到了協調發展,同時在固體廢物的環境污染防治立法方面也在逐步完善、加強,近年來,上海市人大、市政府、市建委、市環保局、市衛生局等各部門相繼制定、批準、頒發了一系列有關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法規、規章及條例,
按照上海市行政組織機構的設置與職責分工,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對工業固體廢物(其中包括危險廢物)與城市生活垃圾的劃分,不同的固體廢物分屬不同的管轄部門。上海市固體廢物的分管部門及廢物分類情況基本如下所述。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屬的對全市環境進行統一規劃、協調、監督及指導的綜合管理機構。下屬污染物控制一處是直接負責全市工業固體廢物的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局內設危險廢物處理中心受污控一處的委托,是具體負責全市危險廢物管理的部門;城市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則是由上海市環境衛生局統一管理;在環境保護局與環境衛生局下屬各設有一政策法規處,專門研究、建議及配合立法部門制定頒布一系列與固體廢物相關的地方法規、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監督業務部門對固體廢棄物的執法,受理公民、法人、其他不服對固體廢棄物管理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