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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6月1日起,我市對五保戶、低保對象、在鄉孤老優撫對象等免收生活垃圾處理費,不得隨意擴大減免范圍。這是記者從市政府昨日正式出爐的《東莞市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獲悉的。《辦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五保戶、低保對象免收生活垃圾處理費
《辦法》明確,在本市轄區范圍內,全面實行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所有產生生活垃圾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本市戶籍居民和暫住人員,均應按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對五保戶、低保對象、本市戶籍及駐莞部隊的殘疾軍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孤老優撫對象免收生活垃圾處理費。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應按規定確定減免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對象,不得隨意擴大減免范圍。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和收費管理工作。各公用事業服務中心負責當地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具體執收工作。
不得對同一對象采取多種方式重復計費
《辦法》提出,我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標準可按照每戶、每人產生的生活垃圾量、營業面積或用水量折算等計收方式制定,但不得對同一對象采取多種方式重復計費。
而收費標準和方式的制定或調整,由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提出方案,經市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并進行價格聽證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價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后,不得再收取與生活垃圾處理相關的其他費用。
《辦法》要求,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各有關部門應加強生活垃圾處理收費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收繳率。應針對不同的收費對象采取措施,督促其按時繳交。
生活垃圾處理費可委托有關單位代收。生活垃圾處理費收入中可提取一定比例向代收單位支付手續費,具體標準由價格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并由財政部門按上繳財政數核撥。